工商時報【陳宗慶】

五、未來產業園區開發與規劃 未來除前述依產業創新條例報編之產業園區開發外,另有數處產業園區陸續開發完成,未來將持續產業用地供給,例如:彰濱工業區崙尾西區、彰濱工業區鹿港區西三區與台南科技工業區4-2期等;另彰濱工業區鹿港區西二區─金屬表面業處理專區已公告辦理預登記,其未來可提供之產業用地如表(依產業創新條例報編之產業園區)所示。

另有關未來產業用地之發展與規劃,由於產業園區開發時程較長,為有效滿足產業發展所需用地,需藉由產業用地儲備制度的建立,以保留具有區位優勢、可供產業發展之地,以降低投資者取得土地的不確定風險,使得產業用地的供給調控更具彈性。

根據全國區域計畫修正案(草案)之區域性產業發展計畫-產業用地總量管制內容,依產業群聚與創新發展情形及各地區資源稟賦(例如:土地資源需求潛勢、勞動資源需求潛勢、群聚與創新潛力、水電資源需求以及基礎與資源設施服務等條件因素),推估我國北中南東四大區域產業用地需求總量;依據前述推估結果,截至2020年台灣產業用地面積尚需2,211公頃:北部區域尚需1,282公頃、中部區域尚需420公頃、南部區域尚需486公頃、東部區域尚需23公頃;103年迄今這段時期。

此外,產業群聚亦為產業發展重要的區位條件考量,儲備用地的適地性規劃,以使未來新園區之開發符合區域優勢產業基礎,並結合周邊產學研能量,提升產業競爭力。因此為配合產業群聚規劃適地產業區位,未來新開發園區之特性應依各區域產業群聚性朝適地性規劃,具體作法如下:

1、持續協調各地方政府依分區需求總量,優先利用公有及國營事業特定專用區,納入直轄市、縣(市)區域計畫設施型使用分區,並於擬定各縣(市)區域計畫時,依其產業類別與需求總量劃設。

2、透過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劃定產業預地發展區,取得產業發展儲備用地。

3、研議將其他閒置國公有土地,如學校、高靜電抽油煙機爾夫球場、國防營區等閒置用地,重新規劃為產業用地之可行性,增加產業儲備用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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